11 液体容器储存:未受保护的独立建筑物


11.1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未受保护的独立建筑物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存于:
    ——单个容积不超过450L的桶或容器。——单个容积不超过2500L的移动式罐。
    ——单个容积不超过3000L的中型散装容器。
11.2 一般要求
11.2.1 建筑物与同一地界内暴露的商务场所、工业场所、商业场所、储存场所的水平分隔距离,以及与任何已建或待建的地界线的水平分隔距离至少为60m(如果提供暴露保护,则距离为30m)。
11.2.2 建筑物与同一地界内暴露的其他场所(除了商务场所、工业场所、商业场所、储存场所之外)的水平分隔距离,以及与任何已建或待建的地界线的水平分隔距离至少为300m(如果提供暴露保护,则距离为150m)。
11.2.3 从建筑物出来的逃生通道长度不能超过23m。
11.2.4 货架储存,相邻的货架和相邻液体储存之间的通道至少为1.2m。
11.2.5 密实堆放和托板储存应相互分离至少1.2m,并设置通道,使容器、移动式罐离开过道的距离不大于6m。
    注:储存ⅢB级液体的容器,在闪点以下温度,每堆之间的距离,可以按照表10给定的每堆最大数量和最大储存高度,按比例相应减小到0.6m~1.2m。
11.2.6 有限数量的可燃商品(NFPA13中所规定的),如果按照第14章的要求采取了保护措施,且普通可燃物(除液体包装材料外),通过过道或敞开的货架与储存的液体分开水平距离不小于2.4m,则允许存放在液体储存区。
11.2.7 空的和闲置的可燃托盘最大堆积面积为230m2,最大堆积高度为1.8m。托盘储存与液体储存之间应由至少2.4m宽的过道隔开。
11.2.8 容器、中型散装容器、移动式罐与最近的撑梁、弦、大梁或其他屋顶构件的距离至少为915mm。
11.3 最大允许量和最大储存高度
11.3.1 液体储存未受保护的独立建筑物,总量不受限制。
11.3.2 液体储存未受保护的独立建筑物内,采用堆积或用货架储存时,不能超过表10规定的每堆和每个货架最大储存高度和最大储存量。
11.3.3 两种或多种等级的液体储存在一排或一列货架时:
    ——其允许的最大储存量和最大储存高度应分别取所存放的各类液体在单独存放时允许最大储存量与允许最大储存高度的最小值。
    ——最大储存总量为各类液体按其所占比例计算的最大储存量之和。
    ——比例的总和不能超100%。
11.4 结构要求
11.4.1 建筑物高度不超过一层。
11.4.2 建筑物不能有地下室、地沟和其他附属地下建筑。
11.5 防火
11.5.1 不需要设置自动防火系统。
11.5.2 应对初期火灾可采用手动灭火设备,见7.11.2。
11.6 电气系统
    电线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第6章和7.12的要求。
11.7 收集、排液与溢流控制
11.7.1 单个容积超过38L的容器,溢流控制应符合7.13的要求。
11.7.2 收集和排液应符合7.13的要求。
    注:如果建筑物没有消防水系统,则不需要考虑消防水的收集和排液。
11.8 通风
    在液体储存区进行分装作业应按16.5的要求进行通风。
11.9 防爆
    见7.15。
11.10 不相容材料隔离
    见7.16。
11.11 液体分装、搬运和使用
    储存区的液体分装、搬运和使用见第16章。
11.12 液体室外储存
    建筑物外的液体储存见第12章和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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